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A项:以公司的信用基础进行划分,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因此A项说法正确。

B项:在《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规范较少,更多为意思自治,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反而较多,管制更为严格,因此该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据该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认缴制,并没有特别规定缴纳时间,可以成立后分期缴纳,也可以成立前缴纳,故此项错误。

D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对两种公司形式的股东都适用,故此项正确。

2.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合并。

A项:《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题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为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丁公司仍存在,故此项错。

B项:《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承继,乙公司可向丁公司主张100万的债务,又因为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故此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题甲公司原欠丙公司货款,甲、丁公司合并时,债权人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故此项正确。

D项: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故此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两者均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B.两者的诉讼当事人相同,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C.代位权与撤销权诉讼,均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代位权中,债权人对行使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撤销权中,债权人对行使结果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代位权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但是撤销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2)选项B: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3)选项C: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中,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代位权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的被告是债务人。

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回答题。(2016年卷三)

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查看材料

A.不支持,继续执行
B.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
C.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
D.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答案:A
解析: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满足法定六种情形之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而本案是根据调解结果制作的仲裁裁决,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并不属于法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本题选A。

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 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李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2012年12月,在澳门

B. 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珠海

C. 2011年5月,在沙特

D. 2014年1月,在广州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自然人____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 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巳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本题中,李某居住在珠海,虽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依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珠海,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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