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产

【解析】

房产系乙寺院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甲名下,寺院并无赠与之意思,故寺院应为房产之事实上所有权人,A项正确。

甲之微博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甲对此享有权益,属于其合法财产,丙可以继承,故B项错误。

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并不明确,即使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也归甲享有,寺院只是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故C项错误。

出家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故其个人存款不因出家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故D项错误。

2.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答案】C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故A项正确。

虐待、遗弃构成法定离婚理由,无过错方并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B项正确。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并无应当不分或少分之情形,故C项错误,应选。

《婚姻法》第47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故D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考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仅限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不能扩展至其他方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答案:A
解析:
【考点】犯罪数额的计算【详解】在刑法理论上,数罪存在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之分。异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不同种类的罪行,同种数罪是指一人犯了数个相同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数罪并罚。对于多次触犯同种财产性犯罪的情形,就涉及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问题。A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因此甲15周岁时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既然同为抢劫罪,就应将两次犯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叠加,甲的犯罪数额为5万元。A项正确。B选项,受贿罪的特点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当被告人私下收受他人财物的时候,受贿行为就已经既遂了。即使后来行为人再将受贿款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也并不能改变其已经非法占有的性质。因此不应当在受贿数额中除去用于公务开支的部分。B项错误。C选项,行为人使用后一次诈骗所得钱款补偿第一次诈骗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尽管其在形式上实施数次诈骗行为,而且每次行为都单独构成了犯罪,但它事实上是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行为人在实质上可被视为仅实施了一个诈骗行为。这种形式下的诈骗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非意图将全部诈骗所得据为己有,而是只想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从客观上看,受骗人财物被骗,失去的并非是全部被骗财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时应当除去已归还的犯罪数额。丙的诈骗数额应被认定为6+12-6=12万元。故C项错误。D选项,丁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构成诈骗罪。但是在计算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时,应当刨去手机本身的价值,因为对于丁窃取手机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丁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并不另行构成犯罪。故丁的诈骗数额不是1万元,而是4,000元。D项错误。故答案为A。

某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但又担心证据不足,于是就先拘留了被告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

A.正确,法院的做法是为了防止错捕
B.正确,法院有进行拘留的权力
C.错误,法院应该先拘传,然后再决定是否拘留
D.错误,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拘留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有拘留权限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拘留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法院没有拘留被告人的权力。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