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针对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不是需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依据《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达到累计超过200人这一条件。A项错误

B项考查董事会可否决定径自发行证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发行证券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的核准。B项错误。

C项考查发行价格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27条,证券法第34条规定,发行价格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C项正确。

D项考查公开发行股票的备案问题,依据《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项错误。

2.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该条文并结合题意可知,只有D项是正确的。

3.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答案】C

【解析】

此案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再者,申请不公开审理,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即可,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由所有当事人共同提出方可。因此,本题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
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
答案:A
解析:
在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主体的情况下,本题考查如何处理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盗窃行为问题。我国对盗窃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以,电解铝厂不可能构成单位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同时参照2013年4月2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单位组织、指示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和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示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单位不能作为盗窃罪主体,但单位中的相关人员是犯罪主体,并且,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他们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黄某故意伤害张某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的父亲对判决不服,想向法院提出申诉,以下哪些理由能够导致法院重新审判案件?()

A:找到另一个目击证人可以证明当时不是黄某致张某受伤,而是另一路过之人致张某受伤
B:证明黄某故意伤害主要证据,也就是两位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着矛盾,一位说是黄某打伤张某,而另一位说是张某自己跌倒的,而法院采信了对黄某不利的证据
C:黄某伤害张某是事实,但黄某当时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的法律错误
D: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李某在不久被发现在另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接受被告人的贿赂而被双规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再审的理由。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A、B、C项分别符合第1~3项的规定,D项不符合第5项的规定,故本题选A、B、C项。

甲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乙提出为甲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同意。后通过乙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也未经审查,遂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甲、乙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A: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B:乙构成诈骗罪
C: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C,D
解析:
【考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贷款诈骗罪。详解:《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甲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CD为正确答案。

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答案:B
解析:
选项 A 错误,选项 B 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韦某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外地开设新店时不得使用“韦老四”标识。选项 C 错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选项 D 错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10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据此可知,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是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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