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2)

发布时间:2020-09-02


报考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防卫起因即前提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防卫时间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即对象条件: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仅限于动手者,也包括在一旁指挥、观望的共犯)。

4)防卫限度即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存在防卫意图,即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A选项错误。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甲的扭送行为合法,顾某激烈反抗,摁住其头部,仍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但一直死死摁住其头部并最终致其窒息身亡,表明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防卫过当,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选项正确。追赶行为和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由死者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与乙无关,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C选项错误。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行为,而且该不法侵害还必须具有紧迫性。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这并非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且要制止对方卖淫,有报警等其他方法可以采用,砸坏其防盗门不属于正当防卫。

D选项错误。偷越国境边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并非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中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且即便视为不法侵害,将其打成重伤,也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考点】犯罪中止

【解析】

是否出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犯罪是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准。我国对二者的区分采用德国的“弗兰克公式”即行为人“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

而这里的“能”与“不能”不是从实际层面来判定的,而是以行为人主观层面来判定的。详言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实际做不到,但他主观上以为自己能做到,却放弃了,仍视为“能达目的而不欲”,定性为犯罪中止。如果他客观上实际能做到,但他自以为做不到,从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仍视为“欲达目的而不能”,定性为犯罪未遂。

本题属于后一种情形,即他实际能做到,但以为自己做不到,无奈放弃,仍视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享有未遂的法定从宽待遇,且其将乙及时送往医院治疗避免了乙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情节,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
答案:A,B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本罪具有窃取文物的目的
B.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窃取文物的,以本罪与盗窃罪并罚
C.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是否窃取了文物,并不影响成立本罪的既遂
D.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应当以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并罚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窃取文物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B选项错误。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又损毁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处罚,D选项错误。

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

A:相对人不得擅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C: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D: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答案:A,B
解析: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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