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黑龙江土地代理人证书注册信息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2-02-25


参加了黑龙江土地代理人考试的各位考生们,大家成绩查询了吗?有没有顺利领取到证书呢,那么关于证书注册的信息你知道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提供了相关的信息,需要了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证书注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天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看完了以上信息,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了,距离考试还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再给大家分享一下这个考试的备考技巧吧!

1.结合考试框架,多做练习

练习就是实战练兵,练习就是巩固已了解的知识。因此一定要多做练习,也就是做到全面复习、重点练习。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同志,基本上都是在职,平时比较忙,都是接近考试的时候集中进行复习,尽管如此,大家的目的是通过考试,所以必须多做练习,土地代理人考试共三种题型,对每种题型都要有意识地进行训练。通过模拟练习进行自我测试,一方面可以发现自己掌握知识的漏洞,另一方面也可以熟悉试题的套路。

2.围绕大纲,加强知识汇总,提升知识水平

经过熟悉考试大纲、通读辅导资料,考生们可以采取前后左右、上下结合的办法,将考试大纲要求的重要之处简化、总结为便于记忆的条条框框,认真总结《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的知识体系,掌握本门课程考试内容的整体结构,实现本门课程知识的升华。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学习、记忆方法不同,做法也不必强求一致,这项工作要在考前的半个月完成。

3.做好冲刺,强化知识点记忆巩固

在关键的最后半个月中,要抽出时间,集中精力,专门记忆教材勾画出的重点以及自己总结这些重要的条条框框,而不应再抱厚厚的教材翻看,那样容易走神,老觉自己记忆力不好,会失去考试信心。

4.强化模拟练习,多做历年试题及有关模拟试题

可以说历年试题基本涵盖了本门课程的重点、考点。做一定数量的历年试题及模拟试题等典型习题,以使应试人员尽快进入临考状态。同时由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命题灵活性与难度逐年上升趋势,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整答题,就必须提高大家答题的快速反应能力,唯有多做相当的历年试题及模拟题,才能达到熟能生巧、熟以致快目的,以使你们在考试时达到最佳临考状态。同时还可结合部分试题点评对自己的答案进行分析。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E.丙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处分;甲以乙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代理。丙如果是善意的,就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题中王某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刘某未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但是三年之后,刘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此时刘某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林某与郑某合伙从事海鲜品生意,欠了朱某13万元。朱某在追讨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局报案,称林某与郑某诈骗贷款。公安局立案,并对林某刑事拘留,同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看守所林某归还贷款后,公安局对林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来检察院撤销了批捕决定。林某对公安局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问,法院应否受理?( )

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受理
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目的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捞好处或徇私为一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答案:B,C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本案关键是要清楚行政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根据行为的表面性质来判断,要从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程序以及它们的依据和法定目的上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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