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山西地区应考人员防疫要求通告

发布时间:2020-09-13


2020年注册跨级师考试即将到来,由于今年考试比较特殊,每个地区的要求都会有区别,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山西地区今年的防疫要求。

一、应考人员在微信或支付宝完成本人“健康码”注册。

二、应考人员打印准考证前,在注册会计师网上报名系统如实填写《应考人员健康安全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三、应考人员在考前14天内如有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按规定及时就医。考前14天内出现体温≥37.3℃症状的应考人员,或健康码为非绿码的应考人员,必须持考前7日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作为考试当日入场凭证。

四、考试当日,应考人员应当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场。应考人员自备口罩,进出考点、考场和考试过程中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五、应考人员入场必须持当日更新的本人“健康码”绿码(非绿码的,持7日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体温测量。证件不齐备者不得进入考场。

六、应考人员进入考场若两次测量体温≥37.3℃,不得进入考场。

七、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若出现干咳、发热等异常状况的,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按照防疫相关程序处置。

八、考试结束后,应考人员须听从考点安排分批、错峰离场。送考人员应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进入考点或在考点周围聚集。

九、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省及所在学校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以上就是今年山西地区对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防疫要求,建议大家结合自己的情况提前准备,安全顺利的参加考试。

原文链接:http://www.sxicpa.org.cn/view.php?nid=10138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下列各项中,属于“其他交易条件”的有( )。

A.付款条件

B.交付方式

C.商品品质

D.售后服务

正确答案:ABCD

(2016年)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
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5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4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5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能否推定投资者张某的有关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并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刘某是否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①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构成重大事件;②在法定披露时点之前,市场已经出现有关重大事件的传闻,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在本题中,市场已经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风顺科技应及时披露与A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的谈判现状、影响合同签订的风险因素。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3)人民法院不能推定投资者张某的有关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根据规定,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推定,表现为对买入时间段和损失产生时间段的认定。买入时间段应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损失产生时间段应为“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在本题中,张某买入风顺科技股票的时间为2014年2月,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7月10日)之前,买入时间段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张某的损失与风顺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4)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5)刘某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根据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本题中,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20年2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0.1万元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3.62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企业类型:批发企业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
  (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解析: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8000000/500×200+加工费1000×200+定额税200×50000×0.003)÷(1-56%)=7795454.55(元)
  M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795454.55×56%+200×50000×0.003(定额税)
  =4395454.55(元)=439.55(万元)
  (2)应纳消费税为零
   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应纳消费税=320×11%+80×50000×0.005÷10000=37.2(万元)
  (4)应纳消费税=320÷80×100×11%+100×50000×0.005÷10000=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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