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1-03


青海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时间是什么时候?评审要求是什么?我们一起详细看看《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了解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吧。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912月至20201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2月至20203月)

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1)推荐申报。划定我省201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我省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各用人单位根据副高级岗位空缺情况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推荐人选。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委员会,依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公布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20203月底)

省财政厅对改革工作全面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培育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我省符合会计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财政部门围绕打造会计人才强省目标,坚持分层次、高质量的会计人才评价模式,建立高端会计人才库,推进重点人才工作项目化管理,促进人才需求与供给并轨对接。企事业单位应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改革范围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 设置正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2.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3.促进会计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衔接。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评价标准,是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新的评价标准,坚持把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主动提高政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坚持道德底线,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持续提升职业操守。

2.充分体现会计职业特点。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将加强财政政策执行、会计管理成果、财务分析报告、参与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报告,拟定的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方案等作为评价条件。

3.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部级表彰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研究成果十分显著的优秀会计人员,可按照破格条件申报。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经单位考核推荐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经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划定我省“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做科研能力要求。国家级和省级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规定,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探索助理会计师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正高级会计师采取评审方式进行评价。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和非公经济评审组。

2.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全省会计职称评审的统筹和综合管理,省财政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会计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实行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青海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用人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政策、评价标准、申报程序、岗位数额等,确保广大会计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及时公布申报人选、评审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执行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在会计人员职称申报、评价过程中实行“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人员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财政厅要健全完善评委会管理制度,严肃评审纪律。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4.建立职称评审退出机制。省财政厅要加强评审后考核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不忠实履行职责,不能确保会计工作质量的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将建议用人单位不予聘任。对失信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将纳入失信黑名单,打破职称评审“终身制”。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积极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按照国家部署,建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鼓励支持具备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统计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

1)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打破一聘定终身,畅通职称评聘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渠道。不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管理的现行有关规定,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备案申报推荐数额,在核备的申报数额内进行申报推荐。正高级会计人员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正高岗位数额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3)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竞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4)企业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培养、晋升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会计岗位会计工作。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聘用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的会计人员担任并发挥其作用,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

5)财政部门加快建设“一库两池一室”。分类建立不同领域会计人才库,打造专家人才池和复合人才池,充分发挥专家工作室攻坚作用。省财政厅建立以正高级会计师为主的会计专家工作室,经评审通过的正高级会计师将进入我省会计人才库,承担省财政厅安排的课题研究,并以分片包干的形式,加大基层会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单位会计业务水平。省财政厅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人才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定期对正高级会计师进行绩效评价,并充分应用评价结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20191001号)有关规定,要持续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操守。

四、改革步骤

为确保积极稳妥,将这次改革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912月至20201月)

1.印发文件。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

2.开展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改革精神、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2月至20203月)

1.组织开展首次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1)推荐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各用人单位根据正高级岗位空缺情况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推荐人选。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青海省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组织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

3)公布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

1)推荐申报。划定我省201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我省三区三州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线。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各用人单位根据副高级岗位空缺情况按规定程序开展考核推荐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推荐人选。

2)组织评审。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组建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评委员会,依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暂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公布结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第三阶段:全面总结(20203月底)

省财政厅对改革工作全面总结,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省财政厅要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客观公正。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推荐聘任工作。

(三)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各部门(单位)要紧跟会计人员职称改革步伐,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规范推荐流程,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同时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顺利推进。

以上是关于青海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安排,将要参加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的小伙伴仔细阅读,不要错过了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企业A产品的月生产能力10000件,目前正常订货量8000件,销售单价10元,其成本构成如表。
  现有一客户向企业追加订单2000件,客户出价为每件7元。剩余生产能力无法转移,无需追加专用设备。
  要求:在完全成本法和变动成本法下,对A产品是否接受追加订单进行决策。

(2)是否继续生产亏损产品的决策

答案:
解析:
(1)完全成本法
  接受订单的价格是7元/件
  单位生产成本=3+2+1+20000/10000=8(元/件)
  订单价格小于生产成本,应拒绝追加订单。
  (2)变动成本法
  接受订单的价格是7元/件
  单位生产成本=3+2+1=6(元/件)
  每件产品提供边际贡献1元,合计增加边际贡献2000元(2000×1),应该接受追加订单。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开发、生产、安装各种大型水电设备和提供技术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2007 年,该公司签订了以下销售和劳务合同,并据此进行了收的确认和计量:
(1)1 月 1 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 18 个月、不可撤销、固定价格的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18 个月内,甲公司负责向乙公司提供 A 设备 1 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和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合同总价款 12000 万元:乙公司对 A 设备分别交付阶段和安装调试阶段进行验收。各阶段一经乙公司验收,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正式由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 A 设备,A 设备价款为 10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2008 年 4 月 30 日前,甲公司应负责完成对 A 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费1000 万元;2008 年 6 月 30 日前,甲公司应负责完成对乙公司 A 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费500 万元。
合同执行后,截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已将 A 设备交付乙公司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A 设备生产成本为 9000 万元,尚未开始安装调试。
甲公司考虑到 A 设备安装调试没有完成,在 2007 年财务报表中没有对销售 A 设备确认营业收入。
(2)7 月 1 日,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销
售 B 设备 1 套,价款为 6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分 6 次于 3 年内等额收取(每半年末收款一次)。
B 设备生产成本为 5400 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5800 万元(不含增值税)。2007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将 B 设备运抵丙公司且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 170 万元)。
甲公司在 2007 年财务报表中就 B 设备销售确认了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同时结转营业成本 900 万元。
(3)8 月 1 日,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向丁公司销售 C 设备 1 台,销售价格为 9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
9 月 30 日,甲公司将 C 设备运抵丁公司并办妥收托收承付手续。C 设备生产成本为 7000万元。11 月 6 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书面函件,称其对 C 设备试运行后,发现 1 项技术指标没有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影响了设备质量,要求退货。甲公司认为,该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相关指标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不影响设备使用。至甲公司对外披露 2007 年年报时,双方仍有争议,拟请相关专家进行质量鉴定。
甲公司认为 C 设备已发出,办妥托收承付手续,且不存在质量问题。在 2007 年财务报表中就 C 设备销售确认了营业收入 9000 万元,同时结转营业成本 7000 万元。
(4)9 月 1 日,与戊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负责为戊公司安装 D 设备 1
套,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合同期 12 个月。
截止 2007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安装工程成本 400 万元,但对该项安装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做出可靠估计。甲公司仍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戊公司也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甲公司在 2007 年财务报表中将发生的安装工程成本 400 万元全部计入了当期损失,未确认营业收入。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分析、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原则。
答案:
解析: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理由:(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包括销售商品和提
供劳务,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
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或:甲公司应区别销售商品和提供
劳务分别确认收入。
(2)A 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由甲公司转移给了乙公司,应当确认 A 设备销
售收入。
或:A 设备销售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正确处理:甲公司应在 2007 年确认销售 A 设备营业收入 10500 万元,同时结转营业成本 9000 万元。
或:甲公司应按 A 设备价款确认营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营业成本。
2、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的 B 设备销售,其延期收取的价款具有融资性质,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设备现销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正确处理:甲公司在 2007 年应就 B 设备销售确认营业收入 5800 万元,同时结转营业成本 5400 万元。
或:甲公司在 2007 年应按 B 设备现销价格确认营业收入,同时结转营业成本 5400 万元。
3、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尚未将 c 设备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丁公司,不应确认相关销售
收入。
或:该项销售尚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正确处理:甲公司不应对 c 设备销售确认营业收入和结转营业成本。
或:甲公司应确认发出商品 7000 万元。
或:甲公司应冲减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4、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当年发生的安装工程成本预计能够收回,应按预计能够收回的安装工程成本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结
转营业成本。
正确处理:甲公司应再 2007 年就该项安装工程确认营业收入 400 万元,同时结转营业
成本 400 万元。

甲企业是全球最大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企业之一,下属 A、B、C 三家分公司;甲企业对三家分公司实施直接考核。A、B、C 三家分公司均独立从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装备制造、工程施工和营销工作。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三家分公司之间业务重叠、重复开支的情况日趋严重,既不利于企业经济增加值最大化财务战略目标的实现,也无法适应企业多元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甲企业董事会于 2011 年初召开会议,决定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会上,董事李某建议,撤销三家分公司,设立装备制造部、工程部和营销部等部门,将三家分公司的相关工作并入上述职能部门。董事罗某认为,李某的方案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当前的业务规模不相适应,建议企业分别设立装备制造公司、工程公司和营销公司三家子公司,将三家分公司的相关工作分拆并入各子公司,赋予各子公司较大的决策自主权,甲企业分别设立专业事业部对不同子公司进行管理。
甲企业董事会决定,由战略规划部就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可行方案,
同时要求企业财务部根据董事李某和罗某的方案,分别测算其对企业财务业绩的影响。
财务部预计 2011 年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金额单位:亿元

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分别计算甲企业现行组织结构、董事李某提出的组织结构调整方案和董事罗某提出的组织结构调整方案的经济增加值,并从经济增加值最大化财务战略目标角度对甲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进行决策(要求列出计算过程)。
答案:
解析:
甲企业现行组织结构下的经济增加值=10+1.4*(1-25%)-(20+20)*7%=11.05
-2.8=8.25 亿元(2 分)或:={{10+1.4*(1-25%)}/40-7%}*40= 8.25 亿元(2 分)
董事李某提出的组织结构调整方案下的经济增加值=15+1.2*(1-25%)-(20+20)*6%=15.9-2.4=13.5 亿元(2 分)或:={{15+1.2*(1-25%)}/40-6%}*40=13.5 亿元(2 分)
董事罗某提出的组织结构调整方案下的经济增加值=21+1*(1-25%)-(20+20)*5
%=21.75-2=19.75 亿元(2 分)或:={{21+1*(1-25%)}/40-5%}*40=19.75 亿元(2 分)
决策:由于董事罗某提出的组织结构调整方案下的经济增加值最大,甲企业应当选择董事罗
某提出的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甲公司为一家建筑企业,在电力建设的全产业链(规划设计,工程施工与装备制造)中,甲公司的规划设计和工程施工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但尚未涉入装备制造领域。在甲公司承揽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电力工程设备均向外部供应商采购。为形成全产业链优势,甲公司拟通过并购方式快速提升电站风机等电力工程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乙公司为一家欧洲装备制造企业,以自主研发为基础,在电站风机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甲公司准备收购乙公司100%股权。
  要求:根据资料,从并购双方行业相关性角度,指出甲公司并购乙公司的并购类型

答案:
解析:
属于纵向并购中的后向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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