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每日一练(2022-01-24)

发布时间:2022-01-24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试共4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计算题和综合题(主观)。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有( )。【多选题】

A.税收法定原则

B.税收公平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的主要考核点是要将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法的适用原则区分开来,不能混淆。选项D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2、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有()。【多选题】

A.征收分局

B.税务所

C.代扣代缴机构

D.代征机构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征收分局和税务所为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经济区划或行政区划设置。

3、某电脑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销售电脑280台,每台零售价格为7020元,上月出售的同型号的电脑因质量问题被顾客退回2台,上月该型号电脑每台零售价格为6786元,电脑城将这两台电脑退给厂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1000元,增值税税额1870元;本月购进电脑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5000元,本月申请并通过了认证。该电脑商城本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        )元。【单选题】

A.250498

B.250430

C.280772

D.24862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增值税=[280×7020÷(1+17%)×17%-6786÷(1+17%)×2×17%]-(35000-1870) =250498(元)

4、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

A.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B.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可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

D.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多选题】

A.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违约金

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费

D.销售货物收取代垫款项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D,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企业位于某经济落后地区,2018 年 4 月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合同约定 4 月份交付土地),2018 年 5 月已按 1 500 平方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 年 6 月该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面注明的土地面积为 2 000 平方米。已知该地区适用每平方米 0.9 元-18 元的幅度税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降低税额标准。则该企业 2018 年应该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A. 270.32 元
B. 315 元
C. 945 元
D. 210 元
答案:D
解析: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 定最低税额的 30%。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 000-1 500)×0.9×(1-30%)×8/12=210 (元)。

下列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是( )

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股份制企业,其股东代表大会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下落不明的,其近亲属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
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发生终止的,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案:C
解析: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资格。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A的表述未超过3年,因此不得担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属于个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应予以回避,选项B的表述属于这种情况,应予以回避;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应该予以回避,选项C的表述中丙虽然负债数额巨大,但不涉及债务人公司,因此可以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此选项D的表述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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