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章节练习(2021-10-07)
发布时间:2021-10-07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考试共4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简答题和综合题(主观)。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审计证据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下列关于分析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多选题】
A.分析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是否有异常或意外的波动
B.当分析结果与预期值有较大差别时,注册会计师应认为相关数据不恰当
C.在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中,注册会计师也会运用分析程序
D.对于异常变动的项目,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审计方法是否适当,是否应追加审计程序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预期值是一个估计的数据,大多数情况下与已记录金额并不一致,所以当分析结果与预期值有较大差别时,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调查,所以选项B不正确;在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中,注册会计师一般不会运用分析程序,所以选项C错误。
2、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注册会计师没有收到回函,可能是由于( )。【多选题】
A.被询证者不存在
B.被询证者未收到询证函
C.被询证者收到询证函但没有理会
D.被询证者直接向被审计单位回函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D虽非教材内容,但也是一种可能的原因。
3、以下有关函证方式的说法中,恰当的有()。【多选题】
A.对于注册会计师在询证函中列明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积极式询证函,其结果有可能导致被询证者对所列示信息不加核实就回函确认
B.对于注册会计师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者其他信息的积极式询证函,其结果有可能导致被询证者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而导致回函率降低
C.对于注册会计师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则收到的回函能够为财务报表认定层次提供说服力强的审计证据
D.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没有收到回函,则说明所函证信息存在错误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如果没有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注册会计师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多选题】
A.设计相关可靠的审计程序,以降低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
B.在应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优先考虑合理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
C.如果将特定重大账户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且控制测试支持这一评估结果,则不实施实质性程序
D.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原因采用替代的审计程序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不正确,对于重大错报风险是在审计前就存在,注册会计师不能控制,但可以评估;选项C不正确,实质性程序是必须的。
5、针对应收账款存在认定实施函证程序时,如果最终注册会计师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回函,则拟实施的替代程序不包括()。【单选题】
A.检查期后收款记录
B.针对客户信息进行跟函
C.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发货记录
D.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针对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函证程序,如果再次发函后也未收到积极式询证函,则注册会计师的拟实施的替代程序包括:(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选项A);(2)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发货记录等证明交易确实已经发生的证据(选项C);(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选项D)。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有关规定的是( )。
A.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一律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B.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因质量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消费品,可退已征的消费税,也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解析:A选项中,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故A选项不对;C选项中,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不是支付加工费的当天,故C选项不对;D选项因质量原因购买者退回应税消费品的,可退已征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故D选项也不对。
关于抵押权的变更,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 )。
A.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B.抵押权人不可以改变抵押权的顺位
C.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D.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因此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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