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章节练习(2020-02-23)
发布时间:2020-02-23
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考试共65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客观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行政强制法》,市规划和建设局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经过的法定程序有( )。【客观案例题】
A.代履行
B.口头宣布
C.搬迁安置
D.执行中止
E.书面催告
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根据《行政强制法》,下列关于代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但是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式,且不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财物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而当事人到期仍未履行的情形
C.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行政机关、代履行人以及当事人共同分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代履行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且实施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A错误。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决定,而不是要求当事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财物等义务的决定。所以选项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
3、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涉及金钱给付的行政决定,应当以催告书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单选题】
A.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期限和给付方式
B.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金钱给付的全部证据、理由和依据
C.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具体后果
D.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催告书的内容。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B.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C.冻结存款、汇款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D.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任何第三人代履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选项B: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2)选项C: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仅不得委托给其他组织,也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3)选项D:行政机关可以(亲自)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5、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循的规则有( )。【多选题】
A.代履行前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B.实施代履行应事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关机构鉴证
C.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D.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
E.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履行。实施代履行无需经过公证机关或者有关机构鉴证。所以选项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车辆购置税
C.企业所得税
D.增值税
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
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
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
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
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
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
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2)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
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
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
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知识点】 其他章节
B.1个月内1次
C.6个月内1次
D.6个月内2次
B.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应考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C.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
D.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转回
E.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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