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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本案中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构成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指的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本案中收条并不是证明借款不真实的证据,仅能够证明的是已经还款的事实。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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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2)本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应如何确定?请说明理由。 (3)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 (4)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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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单选题王某向刘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又向关某借款,仍以奥迪轿车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再向张某借款,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刘某等人将奥迪轿车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后剩余20万元,应向刘某偿还本息10万元,应向关某偿还本息5万元,应向张某偿还本息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8万元,向关某偿还4万元,向张某偿还8万元B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10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5万元C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7.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7.5万元D 王某应向刘某偿还5万元,向关某偿还5万元,向张某偿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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