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测

发布时间:2022-03-12


辽宁省准备参加2022年法考的考生注意了,根据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的《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可知,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是9月17日和9月18日,主观题考试时间是10月16日。那么各位考生知道辽宁省2022年法考的报名时间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辽宁省2022年法考报名时间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看看吧。

目前,辽宁省2022年法考报名时间还未公布,根据历年来法考报名时间预计辽宁省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是2022年6月份,主观题报名时间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

法考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2021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2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2年主观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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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大海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大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王某、赵某、张某,分别出资100万。其中赵某不是自己出资,而是与何某签订了隐名出资协议,由何某对大海公司以机器设备出资100万,赵某则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中。并且,该公司章程中规定,出售公司不动产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 1年6月,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决定增加投资,遂接受肖某某的500万投资,但是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在公司原始章程上签名,只是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的收条。此后,肖某某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领取了利润。


2012年7月,赵某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外甥秦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秦某在取得股权后得知了赵某并非实际出资人。


同年12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一块土地(200亩)的使用权(该城市同地段平均价2万/亩)以100万的价格卖给薛某,其中王某和张某投了赞成票,秦某未投票,肖某某未出席。其后,该公司依据该决议和薛某签订了合同。后查明,薛某是王某的妻弟。


201 3年3月,肖某某对该股东会决议向该公司提出异议,王某和张某则以肖某某和公司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要将款还给肖某某,并要求肖某某退出公司。肖某某不同意,彼此发生争执,肖某某便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


2013年6月,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巨大,债权人甲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时发现,何某以机器设备出资的实际估值只有60万,且该种设备在近5年内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假设2012年年底分红,秦某可否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皆为自己名字主张分红?为什么?


2.何某可否主张赵某和秦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什么?


3.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4.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的股东会决议,肖某某以王某和张某涉嫌关联交易主张损害赔偿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5.肖某某诉请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以谁为被告?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假设赵某和秦某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债权人甲以赵某出资不实为由,请求其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赵某可否以其不是实际权利人为由抗辩?为什么?


7.债权人甲针对该公司2012年12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可否提出异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可以。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初步证据的效力,既然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秦某,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可以认定其为公司股东,并依此享有股东的分红等权利。


2.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何某为实际上股东,赵某是显名股东,其处分行为属无权处分股权,而秦某在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


3.效力为可撤销。该决议的表决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决议。因此,在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之前,决议有效。


4.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薛某是王某的妻弟,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并且结合该交易的定价过低这一事实可以推出该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5.以公司为被告,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因为肖某某为实际出资人且肖某某出资时公司出具了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注明是投资款的收条。


6.不可以。因为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赵某和何某的隐名出资约定,其有理由根据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主张出资补足请求。


7.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破产公司在破产前的1年之内不合理地处分财产,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隐名股东问题是《公司法规定(三)》的一个难点,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以及善意第三人问题是重点,应当着重把握。另外,关于股东资格认定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的关系应当厘清,工商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股东名册对内有最高证明效力。总之,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是公司法的重点,2013年试卷四中也有充分体现。




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答案:D
解析:
【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详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

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
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
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成立盗掘古墓葬罪。甲同时窃取大量珍贵文物的,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实行数罪并罚。甲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成立《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 本题的难点在于罪数关系。首先,盗掘古墓葬罪中包含了对同时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不按照盗掘古墓葬罪与盗窃罪并罚,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其次,走私文物罪侵犯的法益与盗掘古墓葬罪不同,前者为海关监管秩序和关税利益,后者为古墓葬文物的保护,所以盗掘古墓葬后走私文物的,不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最后,因司法机关追查而决意毁灭文物的行为,既是毁灭证据的行为,也同时是损毁文物的行为。对于毁灭证据的犯罪,由于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能成立,但是行为同时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应按故意损毁文物罪予以处罚。故ABD项错误。

张某以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死者的遗嘱。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李某提出该遗嘱系张某伪造,关于本案中该遗嘱所属的证据种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该遗嘱是书证
B.该遗嘱是物证
C.该遗嘱因双方观点不同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该遗嘱既是书证,同时也是物证

答案:D
解析: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又可以作为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又是物证。该遗嘱对张某而言,是以遗嘱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符合书证的特点;对李某而言,是以遗嘱中文字的物理特征来证明其主张的,符合物证的特点,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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