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计11月10日

发布时间:2021-05-22


每位考生在考试结束后最期待的应该就是查询成绩了,很多第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这一块不是特别清楚,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新疆地区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仅供参考)

一、成绩查询时间

1、预计2021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8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大家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考试时间临近,同学们一定要抓紧最后的时间认真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该管辖协议(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协议管辖的效力。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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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
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答案:D
解析:
【考点】平等权【详解】本题考察对于宪法中平等权的掌握,重点在于理解平等权和合理差别的关系。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树立和强化宪法的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直接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宪法中的平等不仅包括了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了实质上的平等,即通过合理差别对待保证弱势者的实质平等。比如,《宪法》第45条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第49条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50条规定的对于华侨和归侨的权益保护,这些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体现了宪法中的实质平等的要求。合理差别是实现宪法中实质平等的必要方式,判定一项差别对待的政策是否属于合理差别的范畴,主要是通过判断差别对待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并且政府需要对合理差别承担举证责任。在本题中,A选项正确表述了宪法权威与公平正义的关系;B选项是正确的,其恰当说明了宪法中平等权的内涵;C选项是正确的,对于弱势者的保护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手段;D选项是不正确的,其将平等与合理差别对立起来,事实上,平等和合理差别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

共用题干
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该石油开发使用的文件构成一个条约,在该条约签订后,对于条约的某个条款如何理解两国产生了分歧,应该如何进行解释?()
A、应该按照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
B、解释必须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按照诚实信用履行条约的原则进行
C、在上述方法不能进行解释时,必须根据条约的准备情况以及缔约的情况包括谈判记录、会议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
D、除特殊约定外,甲乙两国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并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
答案:A,B,D
解析:
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


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


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


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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