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试题(2020-10-24)

发布时间:2020-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考点】混合担保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题中,“物保+人保+物保”,其中一个物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在这样的混合担保中,仍然是债务人物保应首先清偿。但是应该注意区分:物保+物保(其中一个物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物保+人保(其中一个物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处理依据是不一样的。前者,债权人具有选择权,依据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后者,必须先实现债务人物保,再实现第三人物保或者人保,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保证人的增加导致了差异的出现。

机器设备是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的物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乙公司应当首先实现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实现债权。A项正确,当选。

根据《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乙公司应当首先实现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的抵押权,然后再选择丙公司的人保或丁公司的房屋抵押权来实现债权。B、C两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用人保和物保承担担保责任之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相互之间不能够互相追偿。第三人之间的追偿只能存在于同类担保中,即物保人和物保人之间、保证人和保证人之间。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责任之后,不可相互追偿。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方鸿曾经由于腹部肿瘤手术就医于县医院。在切除肿瘤的手术中,由于需要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附近找到了一个中年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4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方鸿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后的方鸿,在不久的一次职工体检过程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方鸿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造成了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方鸿提请法院裁判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哪些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在方鸿和县医院都不能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3.如果方鸿的妈妈出具了证明方鸿曾在县医院就医的证人证言,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划分,该份证言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院对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4.本案中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如果方鸿存在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形,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5.在诉讼中,如果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方鸿确实不能收集有关证据,他可以寻求什么途径予以救济?对通过该途径收集的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


6.如果县医院以病历丢失为由拒绝向方鸿提供病历,从而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那么法院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定?


7.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方鸿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方鸿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原告方鸿应当对县医院的损害行为、原告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以及医院有诊疗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2.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进行处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属于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被告负责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举证不能,则应由其承担败诉的风险。


3.方鸿的妈妈出具的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但是,由于她是与原告方鸿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法院不能将其出具的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方鸿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如果患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医院,法院可以推定该患者的相关主张成立。


7.如果县医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方鸿同意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方鸿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方鸿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在法院充分说明并询问以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态度的,法院推定方鸿陈述的事实成立。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 )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答案:A,D,E
解析:
本题考核清算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

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答案:D
解析:
选项A中的行为未侵权。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意在表明其只出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并未表示出其与佳普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认证”等联系的信息,不会让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若改为“佳普打印机特约(授权)专营”,会让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则构成侵权。选项B、C中的行为未侵权。乙、丙虽未经佳普公司允许,擅自使用了注册商标“佳普”,但乙、丙对“佳普”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一种描述性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选项D中的行为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可知,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的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答案:B
解析:
【考点】证人证言的审查【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据此,ACD选项皆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B选项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采用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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