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甲收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乙的家属现金1万元后,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徒刑。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受贿罪

D.伪证罪

【答案】A

【解析】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本题中甲成立徇私枉法罪,排斥适用滥用职权罪一般规定,与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受贿一万元刚刚达到受贿定罪标准,应以徇私枉法罪较重。另外,伪证罪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甲是法院的法官不符合伪证罪犯罪主体的要求。

2.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答案】ABCD

【考点】非法占有的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

A选项正确。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据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

B选项正确。抢劫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进行取财;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取财。对于财产的侵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占有。应当认为两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同的,以实现法条的协调统一。

C选项正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发生后,便已经实现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当郑某盗窃面包车行为完成之时,其已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将面包车劫取后,利用面包车跟踪运钞车等,已经利用并发挥面包车运输的功能,已经成立非法占有。因此,虽然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将其毁坏,但不能由此推定前面的抢劫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D选项正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否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取决于事后行为有无侵犯新的法益、是否缺乏期待可能性。在郑某等人劫取面包车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便已经完成,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所遭受的侵害已为既定事实。所以郑某等人是否毁损面包车的行为,并不会对面包车所有权人法益再造成新的侵害,因为该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时已无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郑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答案:A,C
解析:
该解释是抽象地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未结合具体个案,故A项对。《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即关注语言问题),也使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即关注解释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故B项错。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作为法院裁判依据。故C项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或《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该解释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故D项错。

201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17年4月30日
B.2017年5月3日
C.2017年5月8日
D.201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
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选项B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项C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选项D错误,《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反映的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