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模拟题精选(10)

发布时间:2020-08-20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有在复习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考的选择题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在自己的房屋上依次为乙、丙、丁设立了抵押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因甲不清偿到期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80万元。现乙为丁的利益放弃抵押权顺位。就拍卖房屋所得的80万元,乙、丙、丁的受偿数额的判断,下列正确的是:

A.丁可以受偿20万元

B.丙可以受偿20万元

C.乙可以受偿40万元

D.乙可以受偿45万元

【考点】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答案】BD。解析:抵押权顺位的抛弃是指同一财产上的先顺位抵押权人,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放弃其优先受偿的顺位。抛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因顺位抛弃不会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故顺位抛弃无须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是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相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提前,与抛弃人处于同一顺位,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权,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是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并非专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是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在先顺位。绝对抛弃的效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升进;而抛弃者变成了最后顺位的抵押权人。

房屋拍卖所得的80万元,乙优先受偿的数额为60万元,现乙对丁放弃抵押权顺位,对于乙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的60万元,乙、丁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对这60万元优先受偿,即乙可以受偿45=60×6/8万元,丁可以受偿15=60×2/8万元。丙的抵押顺位不受影响,其优先受偿数额为20万元。A、C两项错误,不当选。B、D两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考生对抵押权的实现的内容。抵押权顺位抛弃后,抵押权顺序变化,需要仔细判断。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丙是花园小区的业主,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蓝天物业公司。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花园小区的建设单位与蓝天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可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
B:蓝天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但是乙和丙拒绝交纳物业费,乙认为其与家人常年在国外,房子基本空着,没有享受相关物业服务
C:因多数业主对蓝天物业公司不满,业主大会依法解聘了现有的物业服务公司,因包括乙、丙在内的多家业主拖欠物业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要求交纳物业费,否则有权不退出本小区
D:蓝天物业公司被解聘后,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但蓝天物业公司拒绝搬离小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A错误。根据第6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8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根据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CD错误。

有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B.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C.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所以CD正确。根据证据规则,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无须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趁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乙丁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不合法时,不能在复议程序中提出审查申请。

A.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B.乡人民政府的规定
C.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D.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为审查。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不能一并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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