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每日一练(2020-09-16)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现查明,保证人陈富为S公司财务总监,其用于质押的存单是以S公司的资金办理的存储。并查明,L公司取得贷款后,曾向S公司管理层支付50万元报酬。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S公司公款私存,是我国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B.S公司公款私存,只是一般的财务违纪行为

C.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

D.S公司管理层获取的50万元报酬应当归S公司所有

【答案】AC

【解析】

A、B选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据此可知,公款私存行为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非一般财务违纪行为。A项正确,B项错误。

C、D选项,《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本题中,保证人陈富提供的是名为个人储蓄实为公司资金的质押,属于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的情形,应当由银监会予以收缴。C项正确,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为了本市“十一”献礼工程,张某忙于工作,无暇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委托弟弟代表自己与未婚妻一起办理结婚登记
B:某演出公司与歌星孙某签订了演出合同,孙某到某地演出3场,孙某由于演出太多,遂委托另一名歌星陈某代替自己去某地演出
C: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批发货物业务,乙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业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批发业务
D: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
答案:A,B
解析: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因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只要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不需要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代理人需要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当具有意思能力。C选项中虽然乙公司营业范围内没有批发业务,但是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有批发业务,因此乙公司可以代理甲公司进行批发业务,所以C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理,所以A选项中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B选项中孙某的演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代理,所以孙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西周的“三刺”之法是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三种方式
B.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根据是“天人感应”理论,它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所有死刑在霜降后、冬至前执行
C.《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司法官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关系者回避
D.申明亭是明代的法定基层调解机构,张贴榜文以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糾纷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三制、秋冬行刑、回避、申明亭
讲解:A项错误,西周的“三刺”之法是通过集思广益以示慎刑的三种方式。
B项错误,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根据是“天人感应”理论,它规定春、夏不得执行 “一般死刑”而非“死刑”,也就是说,某些特殊死刑如谋反之死刑则不受此限制。
C、D项表述正确。

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 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 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 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 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 撤销权
C.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D.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答案:A,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撤销 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 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 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 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 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 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 议,损害了偾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 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继承权不为偾权,不得成为代 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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