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

A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A项表述正确。

B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B项表述错误。

C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此可知只有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C项表述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由此可知D项表述正确。

注:本题原答案为ABD,B项中复议维持新修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共同告。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仲裁中,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应当如何处理?()
A.给该当事人顺延一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内选定仲裁员
B.由对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D.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仲裁员

答案:C
解析:
考点:仲裁员的确定
讲解:《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C项正确。

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 )

A.任意解释
B.比较解释
C.文义解释
D.法定解释
答案:A,C
解析:
任意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与法定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的区别是解释主体和效力不同。所谓任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所谓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任意解释,不属于法定解释,故A项正确,D项错误。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杨某对“尸体”的解释显然是按照日常生活中关于尸体的理解来解释,不属于比较解释,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错误,C项正确。

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A中的行为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因此选项A不符合题意。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B中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此选项B不符合题意。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C中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选项C也不符合题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四)项,D项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正确答案选D。

下列哪些选项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

A: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B: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C:由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手段,以便其履行管理职责
D:行政机关对其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C,D
解析: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故C、D项应选。A、B项是高效便民原则的要求,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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