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乙丙之间并未成立保证合同,理由在于,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其签字仅为担保“借款期为1年”的前合同,而乙同意接受担保的是“借款期延长为2年”的后合同,因此乙丙双方并未就保证合同达成合意,因此保证合同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A、C、D项错误,B项正确。

2.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A选项,《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丙通知了乙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A项错误。

B选项,《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戊公司能以此抗辩。B项正确。

C选项,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才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本题中,乙公司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依然属于怠于主张权利,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C项错误。

D选项,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不能及于其他主体。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
A.査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
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

答案:B,C,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人的当然权利。

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答案:A,B,C
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
【考点】辩论原则的含义与内容【详解】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2)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据此,A项说法不正确,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B项说法正确,当事人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都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应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当事人,不适用于证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故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说法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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