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
A、B选项,《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2月1日,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尽管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自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时归李某所有。A项错误,B项正确。
C、D选项,《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李某基于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未转移。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2.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共有性质的判定上,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A选项属于约定不明,应视为按份共有。A项错误。
B选项,《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B项正确。
C选项,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C项正确。
D选项,《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
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8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C.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D.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B项,绑架和抢劫不是对立关系,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本案中乙是通过挟持客户当场胁迫银行职员交付财物,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同时也构成绑架罪,二者想象竞合。注意: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挟持被绑架人离开原地,绑架中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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