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C

【考点】夫妻财产关系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A项中,树上果实属于天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中,婚前房屋升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项中,得利5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选。D项中,婚前玉石升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C

【考点】遗产遗嘱继承

【解析】

死亡赔偿金为死者近亲属所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甲死亡时留下的合法遗产,故A项错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在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范围内无效,并非全部无效,故B项错误。住房和存款均为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并非均为遗产,故C项正确,应选。甲通过遗嘱对自己的遗产作出处分,乙并非遗嘱继承人,故D项错误。

3.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依据《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责。公司法第46条第9款规定,执行董事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C项正确。ABD选项均属股东会职权。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来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答案:B,C
解析:
A选项中。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证人资格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能否正确表达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能正确表达意思则可以作为证人,该选项表述错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然,如果该证言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证人不能与其他诉讼角色混同,否则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证人与其他诉讼角色冲突时,证人具有优先性,原因在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乙优先作证人,并不得再担任诉讼代理人,该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没有正当理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书面证言不能取代证人出庭,该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对孙某的刑事审判结束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D:法院应当将此案与孙某盗窃案合并审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题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题中孙某欠款不还与盗窃两个案件之间没有关联,对孙某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互不影响,所以本题中债务纠纷不以孙某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同理,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陷阱】我们在解题时不能受到“先刑事后民事”的干扰。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监禁状态时,如果该嫌疑人同时是另一个民事诉讼的被告,那么法律文书可以通过转交送达。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对借款事实而言,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选项B正确,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中仅有借款“账号”信息,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
选项D错误,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而非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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