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考点】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取回权

【答案】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A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B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C项正确,当选。

《破产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出租人自然可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返还所出租的房屋。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考点】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答案】AC

【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并不需要提交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C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在国家机关任职,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甲答应给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甲退回好处费,甲拒不退还,并威胁乙如再来要钱就告乙行贿。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受贿罪
B.诈骗罪
C.敲诈勒索罪
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被告人张三因故意杀人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在审判过程中,张三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张三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B.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C.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
D.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答案:C
解析:
A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可见,原则上应当在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如果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中再提出申请,A中说法庭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BC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可见,仅仅提出申请还不是“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因此,B错误,C正确。 D项,对于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但本案中,张三是在审判过程中,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因此,法庭不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D错误。对于本知识点,简单总结就是:庭审前申请排非的,结论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审中申请排非的,结论是调查后当庭宣布。休庭的,再次开庭时宣布。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摘自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答案:
解析: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再次,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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