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如何在异地报名?

发布时间:2021-03-22


考研如何在异地报名?



最佳答案

考研不须依据户籍来区分报考地点,身份证明真实有效即可自由选择报考点。 报考规则里提到: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其实也只原则上,如果因实习等原因无法在初试时回校,同样可以选择外地报名考试。建议采用就近原则,哪里考试最方便最利于发挥,就选哪里报(初试需要考查实操并做明确说明的除外,如艺术手绘)。即使某同学毕业多年,户籍档案未从学校迁出,或已被发回原籍,也完全不用担心。 注意事项: 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则需要报考点同意接受才可以,很多地方的报考点不接受外地应届毕业生报考;单考及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的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考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髋内翻颈干角

A.大于等于140度
B.小于140度
C.小于等于110度
D.大于110度
答案:C
解析:
八版教材未明确说明
股骨颈的长轴与股骨干纵轴之间形成的角度称为颈干角,又称内倾角。正常值在110—140°之间,颈干角大于正常值为髋外翻,小于正常值为髋内翻。因此,髋内翻为小于等于110度(C对)。

被告人:张某,男,28岁。
被告人张某于2003年12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1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合人民币7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年7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48700余元、价值13000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1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待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
问:(1)本案当如何处理?(2)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与其兄共同保管的木器厂的经营资金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兄的人民币48 700余元、价值13 000余元的金饰品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从银行骗走人民币1万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张某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在量刑时可以就盗窃罪适当从轻处罚。同时对于诈骗罪也可以参照盗窃罪的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运用方差分析原理估计信度的方法是()

A.荷伊特信度分析
B.克伦巴赫α数分片
C.弗朗那根信度分析
D.库德-理查德逊信度分析
答案:A
解析:
荷伊特信度使用方差公比方差分差分量比,即方差分析的原理估计信度



答案: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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