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土地代理人备考实用技巧早知道!

发布时间:2021-05-25


2021年土地代理人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了,有些考生在备考中发现自己虽然付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效率不高,导致自己的收获与付出不成正比。那么2021年土地代理人备考进度落后怎么办?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调整自己的备考计划

首先,虽然大多数考生都清楚计划应该是先于行动的,但是还有一点同样不能忘记,那就是在备考过程中所遇到的许多事情都是在变化的,所以计划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与时俱进的。如果考生的备考效率不高,可能就是因为没有根据时间和自己的情况调整自己的备考计划导致的。因此,各位考生不要光注意完成备考任务,而忽视了及时调整自己的备考计划。

比如现在是五月底,许多考生已经结束了这个月的五一假期重返自己的工作岗位,因此在当下进行备考学习的时间自然不如假期中充裕,既然学习的任务是比较繁重的,那么各位考生就应该将自己的计划“化整为零”,将大部分的工作内容按照自己可以使用的零散的时间拆分为若干个小任务。有时间限制以及明确的任务目标,可以对各位起到督促作用,有助于考生集中精力从而提高备考效率。

调整自己的备考方法

其次,虽然一些学习方法是帮助我们完成相关工作的途径,但是途径自然也有好有坏,如果考生的效率不高,很有可能就是因为使用了不合适的“坏方法”,因此想要摆脱现状就应该对自己的方法进行调整。比如在之前的备考过程中,如果考生都是以阅读教材的方式自学为主,那么不妨在当下选择报名网络直播课程,在工作之余通过网络平台接受专业老师的指导,自然也可以提高效率,让自己的备考工作事半功倍。

调整自身的备考心态

最后,在假期中各位考生的生活自然是安逸的,虽然不能出门,但是毕竟无需为工作而奔波忙碌。而在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之后,许多考生可能一时无法适应紧张快节奏的工作和学习,导致自身的心态可能会受到影响而开始产生烦躁等情绪。由于我们自己的行为是与自身心态有关系,因此一旦心态不好,考生自身的备考状态也会受到影响,所以想要改善现状,各位考生还需要调整自己的备考心态。考生可以通过自我鼓励以及劳逸结合的方式,让自己能够产生完成备考任务的动力,以积极的心态克服消极的不良心态,自己的备考效率才会提高。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备考经验,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土地代理人考试的资讯,欢迎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各位考生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民因在突发公共危机中参加应急救援所遭受的损失而获得的补偿属于(  )。

A.无因管理损失补偿
B.财产性利益补偿
C.人身性利益补偿
D.不当得利损失补偿
答案:A
解析:
无因管理损失补偿是指私人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从而受到损失(包括财产利益损失和人身利益损失)所应当获得的补偿。

红光灯泡厂是A村村办集体企业,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黄翡灯具公司兼并,兼并后,红光灯泡厂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

A.不变
B.办理有关手续后转为国家所有
C.转为黄翡灯具公司所有
D.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定
答案:B
解析: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
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D.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物权法》第223条第6项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故A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B选项错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消灭,则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亦消灭。故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的生效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只是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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