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转让:辅导4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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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到完成过户登记,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期间交易风险较大,需要对交易资金实施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要求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建立交易保证机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保证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1.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2.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3.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当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5.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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