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房地产所有制和使用制(10)

发布时间:2020-09-23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202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房地产所有制和使用制(10),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这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3种:

①村农民集体;

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

③乡镇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二、土地登记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家依法实施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权利及相关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进行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土地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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