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地产经纪人知识点:闲置土地

发布时间:202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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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但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的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是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且未经批准就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于闲置土地有下列几种处置方式:1、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是延长动工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2、调整和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并按最新办理手续继续开发建设;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的具体条件后,重新开发建设;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重新确定土地的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6、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件,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如再次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将根据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件的约定提供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方式以外,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进行计算,确定相应土地为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则由政府收回。

三、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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