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看: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增减内容(二)

发布时间:2021-04-22


报考了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你知道这个考试的考试大纲内容相比于去年有所增减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分享了相关的信息,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1.原第16条修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原第17条修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3.原第24条修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原第26条修订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5.2019年增加的第1条修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根据1998年0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是指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的宗地。

A.共用宗地
B.同用宗地
C.特殊宗地
D.分摊用地
答案:A
解析:
共用宗地是指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的宗地。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应按共用宗地处理

下列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听证制度的法律是(  )。

A.《专利法》
B.《环境保护法》
C.《行政处罚法》
D.《行政诉讼法》
答案:C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次规定了听证制度。

下列关于质权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

A.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
B.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
C.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D.质权具有独立性
E.不可分性
答案:A,B,C,E
解析:
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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