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2019-11-03)
发布时间:2019-11-03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共4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银行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银行付款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
A.丙银行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拒绝承兑,丙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款到丙银行账上后,丙银行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银行付款的多少确定丙银行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拒绝承兑。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 “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双方仅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直接交付票据了事,未在票据上作成质押背书,不构成票据质押,乙公司不能向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
3、乙公司按合同约定签发一张金额为25000元的转账支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对乙公司处以的罚款的最低金额应当是( )。【单选题】
A.500元
B.1000元
C.5000元
D.1250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签发空头支票的赔偿。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以上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5000×5%=1250元。所以本题中罚款的最低金额是1250元。
4、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
答案解析:丁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因此,王某虽然与丁公司无票据基础关系,但是仍然取得了票据权利。
5、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题】
答案解析: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伪造人(甲)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9%和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B.审计报告由不是注册会计师的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C.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D.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B.实质性分析程序提供的审计证据是间接证据;因此无法为相关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C.实质性分析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财务报表认定
D.注册会计师可以对某些财务报表认定同时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和细节测试
位于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优质红木用于生产红木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共计5万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红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红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白桦木原木用以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建设基金1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5万元,有关费用已在货运发票上分别注明。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木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自来水、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半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9万元。
(说明:①该筷子生产企业2008年未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单位;②假设红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④月初增值税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0;⑤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针对该企业委托商场代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针对该企业向代理商赊销红木工艺筷子的事项,计算本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将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位于某市市区的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10)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2)进口增值税=(20+1+2+8.05)×13%=4.04(万元)
(3)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4)销项税额=0(万元)
(5)销项税额=100×0.1×17%=1.7(万元)
(6)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7%+3%)=0.13(万元)
(8)增值税=21×4%×50%=0.42(万元)
(9)题中未说明生产销售一次性木制性筷子,所以,不缴纳消费税。红木工艺筷子非一次性木筷,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10)增值税=5.1+1.7+40×17%-[4.04+50×13%+(5+1)×7%+5×17%]+0.42=2.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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