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服务实务》章节练习(2020-01-05)

发布时间:2020-01-05


2020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服务实务》考试共37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简答题和综合题(主观)。小编为您整理第五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下列销售行为中,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单选题】

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货物

B.汽车厂商将汽车销售给运输公司

C.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

D.大型超市零售食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汽车厂商将汽车销售给运输公司,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下列关于发票开具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未发生经营业务,则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B.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C.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开具发票

D.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民族自治地方填写发票不是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1、一般纳税人零售下列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单选题】

A.食品

B.劳保用品

C.服装

D.化妆品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劳保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下列关于发票开具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多选题】

A.如果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B.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C.发票的填写可自由选择中文或英文

D.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开具发票时,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选项C,填写发票应使用中文。

1、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选题】

A.零售烟、酒、食品

B.零售高级童装

C.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

D.零售劳保专用鞋帽

E.零售化妆品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有()。


A.在同一个县( 市)范围内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
B.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C.将自产货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E.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答案:B,C,E
解析: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行政职权除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 )的法律特征。

A.支配性
B.自治性
C.优益性
D.公益性
E.平衡性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职权的特征。行政职权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特征。所以选项ACD正确。

甲汽车制造企业2018年销售小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万元,销售零部件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万元,出租闲置办公楼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300万元,处置旧生产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将自产小汽车捐赠给其他单位,小汽车公允价值50万元;本年取得投资收益500万元。该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5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51.75
B.98.25
C.90
D.68.55
答案:B
解析:
甲企业销售(营业)收入=8000(主营业务收入)+2000(其他业务收入)+300(其他业务收入)+50(视同销售收入)=10350(万元),注意:处置旧生产设备不含税收入300万元为资产处置损益,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投资收益500万元,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50×60%=9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0350×5‰=51.75(万元),90万元>51.75万元,两限相比取其小,则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1.75万元,实际发生150万元,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51.75=9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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