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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于2015年结婚,婚前甲有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婚后房屋拆迁,二人在原基础上增添20万元购得一套三室新居。婚姻存续期间,甲出资10万元与丙合伙经营一家运输公司,约定丙负责经营。乙接受国外叔叔赠与的价值10万元的钢琴一架,明确归乙所有。现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案例回答38~42题。

事后,丙不愿再经营合伙业务,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则()。
A: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B: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C:甲如果不同意丙转让,则丙不能转让
D:丙转让份额后,则不必承担合伙企业先前的债务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在婚后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题中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甲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对共有财产做了重大修缮,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割方法主要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在共有财产分割中,只要有共有人希望取得实物,有共有人不希望取得实物,不管共有财产是否可分,经大家协商之后,都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分割共有财产。


甲与丙合伙属于按份共有,离婚时甲乙可以协商甲在合伙份额的分割方式,可以作价补偿,也可以经丙同意,乙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能对抗第三人。


乙不是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丙退伙后仍需对先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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