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更多 “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 相关考题
考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A、更改生产批号的B、不注明生产批号的C、更改有效期的D、未标明有效期的

考题 某省两患者服用甲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101101)后死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甲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10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是乙药厂非法生产的,经药检所检验,该药中非法添加了"格列本脲",下列处理正确的是A、批号为101101的"糖脂宁胶囊"为假药B、对乙按照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C、对甲和乙同时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D、甲应对其生产的所有"糖脂宁胶囊"实施召回E、甲应对涉案的"糖脂宁胶囊"(批号101101)实施召回

考题 通过改换包装而改变原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的药品,应当定性为A、假药B、劣药C、按假药论处D、按劣药论处E、过期药品

考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甲市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被告为甲市场监督管理局 B.被告为甲市政府 C.药厂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D.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考题 共用题干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考题 共用题干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考题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A、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 B、药品商品名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 C、药品商品名称、贮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 D、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生产企业 E、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考题 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哪个要求()A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B药品商品名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C药品商品名称、贮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D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考题 某省两患者服用甲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101101)后死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甲厂未生产过批号为10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是乙药厂非法生产的,经药检所检验,该药中非法添加了“格列本脲”。请问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