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预计在6月份

发布时间:2021-11-1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换名字而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目前为止,参考的人数每年都在递增。那么备考陕西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知道陕西2022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陕西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

陕西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公告还未公布,根据历年考试报名的时间,预计陕西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会在2022年6月份,具体时间还是要参考陕西省司法厅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和步骤填报个人真实信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报名时,各位备考陕西2022年法考的考生要按照陕西的报考要求执行。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多多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
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
C、有助于检务公开
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答案:A,B,D
解析:
解决地方检察院省以下垂直管理“人财物”,并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检察官摆脱地方政府的不良影响,独立行使职权,同时有利于检察院系统统一行使职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统一行使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 下列哪些选项为法律的时间效力的体现?()
A.我国《刑法》第452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B.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我国《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D.我国《刑法》第H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答案:A,C,D
解析:

2014年7月某日,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一路口时与一辆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轿车局部受损。经公安局民警对沈某抽验血样,沈某身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8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沈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摩托车不是机动车,沈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
B.只是发生了一般交通事故,不是犯罪行为
C.交通肇事罪
D.危险驾驶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是以动力为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案:A,C
解析: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刑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
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可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 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C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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