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内蒙古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1-0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还没有公布,但是按照往年的报名时间,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预估一下,害怕错过报名时间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具体公告还没有出来,参考2020年的)

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陆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

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状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预估的报名时间可能会与实际时间有些出入,但是相差不会很大,为了能不错过报名时间,请各位考生在6月份时密切关注司法部网站发布的公告,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会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报考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 )
A.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声明得到了顾客甲的同意,这说明权利与义务可以因买卖双方的协商一致而被分割
B.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声明所隐含权利与义务的漏洞需要以公平正义去填补
C.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声明是商场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 ,
D.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答案:B
解析:
@考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讲解:A项错误。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它不因商场与顾客的协商一致而被割裂。
B项正确。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内容,法律的目的就是公平正义,如果在个案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被破坏,那么应当根据这一目的去修复被破坏的关系。
C项错误。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行为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商场这一法律权利。
D项错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指主体享受多大的权利,就要相应地承担等量的义务,而这里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片面说法,恰恰违背了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的原则。

甲公司紧挨着城市主干道,南大门旁边就是很多路公交车的车站。甲公司的院墙 长方形,院墙外围是一条公路,但是比较狭窄,且年久失修。乙公司坐落在甲公司的 北面,乙公司的车辆往返于公司和主干道之间、乙公司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公交车站之 间,只能绕行甲公司院外围的公路走,颇不方便。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后乙公司经过与甲公司协商,签订了一份地役权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车辆、 员工可以从甲公司北门经甲公司厂区内南北大道后出南门,进入城市主干道和公交车站, 乙公司每年7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费用。合同未对其他细节进行约定,双方也未办 理地役权登记,则:

A.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B.因年久失修,甲公司厂区内南北大道上有一个坑,乙公司有权将其填平
C.如乙公司的客户需要穿越甲公司厂区进入乙公司,甲公司应当允许
D.如乙公司在某年的 7 月 1 日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甲公司有权径行解除合同,消灭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可见地役权的内容依据合同的约定而确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职工可以通行,没有约定客户的通行权,因此C不正确。

朱某伪造甲公司的工作证、授权委托书、公章,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钢材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B.甲公司拒绝追认的,该买卖合同确定无效,不知情的乙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朱某赔偿,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C.甲公司追认的,该买卖合同自追认到达朱某或乙公司时生效
D.在甲公司追认生效之前,乙公司可以撤销该合同
答案:C
解析:
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A 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民法总则》第171 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所以B 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甲公司的追认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订立时生效,而不是追认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以C 选项错误,当选;④《民法总则》第171 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以D 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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