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天津市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9-16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天津市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一、首先需要牢记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时间

天津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21日0时起—10月30日24时截止。

二、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汇总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几张?

A:建议准考证打印1-2张就行,有备无患。当然如果有条件也是可以多打印几张的,然后不要放一起,万一部分丢了,还是有备份的。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是黑白打印还是彩色打印?

A:黑白打印、彩色打印都可以,只要信息完整就行。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在哪里打印?

A: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Q:法考客观题准考证的打印要求、纸张以及样式是什么样的?

A:每个地区的准考证要求、样式都是不同的,在登陆进去网站后,需要看清打印的要求(纵横方向,纸张大小等),点击在线打印后弹出来一个网页,上面就是你的准考证样式。有的地区额外有考试须知的框,有的地区只有准考证一个框,按照要求打印就可以。

三、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1.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打印准考证。

2.成功登陆司法部官网后,请点击“在线打印准考证”按钮,系统会弹出新窗口,部分浏览器为打开新选项卡, 请在新窗口/新选项卡中完成打印。

3.请使用标准A4尺寸纸张纵向打印。

4.建议使用浏览器的打印预览功能进行预览,调整合适的页边距。

5.如打印准考证时无法打印出照片请换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Tips】打印准考证温馨提示

1.建议多打印几份准考证,以免纸质版遗失。

2.考试当天不能打印准考证,也就是考生最晚10月30日要把准考证打印好,否则将不能参加考试。

3.今年法考客观题分10月31日、11月1日两批考,考生要看清楚自己准考证上显示哪天考试,不要记错自己的考试时间。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系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关于法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系是一个比较法学上的概念,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历史上曾经存在很多个法系,但大多都已经消亡,目前世界上仅存的法系只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C、民法法系有编纂成文法典的传统,因此,有成文法典的国家都属于民法法系
D、法律移植是一国对外国法的借鉴、吸收和摄取,因此,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答案:A,D
解析:
【考点】法系【详解】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当今世界上除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外,尚存伊斯兰法系等。近来以来,普通法系国家也出现了少量法典。AD项表述无误。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 )

A.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B.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C.要求当事人追加行政赔偿请求
D.只就当事人提出的复议事项进行审查,对其赔偿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答案:B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

甲、乙通过向丙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下列不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答案:A
解析: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有贩卖的故意,甲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而购买的,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乙是为了贩卖而贩卖的,当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丁利用丙介绍毒品买卖获利,自然也是贩卖毒品罪。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中获利,与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此,仅有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与崔某发生争吵,没有攻击其肩部及屁股,则崔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一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并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是错误的。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甲对崔某本身的特殊体质不可能知悉,因此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崔某死亡的结果,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崔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B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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