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民诉法高频考点汇总

发布时间:2022-02-13


法考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演变而来,近年来,法考越来越受大家的重视,每年参加考试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法考的考试科目很多,内容也非常繁琐复杂,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很头疼,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考,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民诉法的高频考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诉法的高频考点如下:

1.诉的种类与诉讼标的、反诉

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审理和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反诉: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各位考生需要掌握反诉的特征和条件。

2.基本原则(尤其辩论、处分原则)

重点:处分原则。一审判决限定于诉讼请求范围,二审审理限定于上诉请求,再审审理限定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但是,当事人的相关请求违反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地域管辖与裁定管辖

4.当事人的确定

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案件,在确定被告时,原告有选择权。如果题干中没有交待原告放弃对部分人追责时(也就是不考查原告之选择权时),视为原告追责所有人,法院应将全体侵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5.证据的法定种类与理论分类

6.证明责任的分配

符合倒置规则的,适用倒置;不符合倒置规则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所谓“谁主张”指的是主张积极事实,而非事实的不存在。

7.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即重复起诉不受理。构成重复起诉的三大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8.特殊情形下的二审调解

9.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书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选择原审;小额诉讼程序的生效判决,只能选择原审)。

10.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民诉法高频考点的全部内容,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

经双方协商,高某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款项支付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高某要求返还80万元首期房款本息并双倍返还定金。公司主张只退还80万元首期房款和一万元“保证金”。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商品房预售合同无约束力,只能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
B.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但《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无效,故应按公司的意见办理退款
C.《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有效,应该支持高某的主张
D.开发商违约,高某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定金的有关规定。 A项: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就是有效的,本题中商品房预售已经满足法定条件,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故A项错误。
B项:基于前述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作为独立合同,完全满足合同生效要件,因而也是有效的,故B项错误。
C项:《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都是有效的,公司将房屋另售他人,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双方约定有一万元的定金,根据该条规定,C项正确。
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

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突然乔装成乙国侨民的甲国人酷巴劫持飞机飞往丁国,在丁国某机场一降落,酷巴就被当地警察抓获,甲、乙都向丁国提出引渡酷巴给本国审理的请求,酷巴向丁国当局声称自己是到丁国政治避难才劫 持飞机,甲、乙、丙、丁四国均为反劫机公约的締约国,但无其他相关协议,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乙国飞机是民航包机,接其侨民回国不会造成危害,可自行飞越丙国领空
B.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
C.甲、乙、丙、丁四国对酷巴的劫机行为都有管辖权,但丁国可将其视为政治犯而进行庇护
D. 丁国可以将酷巴引渡给相关国家,也可以自行对酷巴的行为进行审判

答案:A,B,C
解析:
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颌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所以A、B项当选。
对于妨害航空安全的空中劫持行为各国享有普遍管辖权,劫机犯罪属于可引渡罪行,但无强制引渡义务;实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所以C项当选,D项不当选。

王某的汽车被法院违法査封后变卖,后法院确认查封违法。王某请求国家赔偿。就该车的赔偿标准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按王某提出请求时该车的市场价格赔偿
B.按法院变卖汽车时该车的市场价格赔偿
C.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
D.按该车拍卖的价格赔偿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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