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试题(2020-10-24)

发布时间:2020-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考点】监护

【难度】★★

【答案】A

【解析】A正确。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 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 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限权委托。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给医院照料,医 院即为委托监护人,A 项正确。

B 错误。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这些单位,只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 有完全转移给学校。委托监护中,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因委托发生转移,B 项错误。

CD 错误。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民法》第27条规定,父母 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 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27 条可知,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的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可能在其它近亲属之间发生指定监护的问题,本题中,甲丧夫后携幼子改嫁,甲仍是其子的法定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 为乙的法定监护人,C项错误;同理,甲乙离婚后,甲乙仍是丙的法定监护人,不存在指定 监护问题,D 项错误。

本题选 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乙某诉张某、大调查杂志社名誉侵权案


自由作家张某创作的纪实小说《演艺圈的背后》,于201 3年9月在《大调查》杂志发表。该小说以明星甲某为原型,描述甲某与乙某之间的爱恨情仇。乙某认为小说将甲某作为励志新青年描述,将自己作为“恶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 2014年3月10日,乙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要求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之前提交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乙某因车祸意外身亡,法院变更其子乙小某为原告,其后又准许乙小某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20万元。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在《大调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张某在判决送达时向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上诉。杂志社认为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遂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书面上诉状。乙小某认为赔偿额过低,亦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张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张某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法院主动追加杂志社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若张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某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张某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3.若乙某在6月10日又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本案二审法院对于乙小某的上诉状应如何处理,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5.若乙小某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


6.试分析二审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错误。





答案:
解析:

1.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乙某仅仅起诉张某,张某与杂志社并非必要共同被告。


2.张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机关名称及其住所地、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法院应当责令乙某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4.二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乙小某和杂志社为上诉人,张某为被上诉人。


5.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张某负担。法院可以对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二审程序即使不开庭审理也应当询问当事人,而非是直接书面审。


(2)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发回重审。


(3)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因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书而非判决书。




本题须重点关注逾期举证的效力问题。 2002年《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采用英美模式——刚性证据失权制度,即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以外,法院审理时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但此种方式既不符合实体公正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因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借鉴德日模式,确立的是柔性证据失权,在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或者与案件查明有重要作用时,法官可采纳逾期证据。同时基于程序推进义务,对于逾期举证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法官可予以训诫、罚款。考生对于现行的逾期举证制度应适当深入了解,其在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具有极高的考查性。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陈某合议庭由审判员A、B 和人民陪审员C 组成时,陈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陈某始知书记员X与被告是亲姐妹,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为陈某未在开庭前提出回避,所以法院应驳回其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X 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书记员X 是否应回避
D.若法院驳回陈某的回避申请,陈某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C
解析:
①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A 选项陈某虽然在开庭前未提出回避的,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也是可以提出的,所以A 选项法院不能因为陈某未在开庭前提回避而驳回,所以A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所以B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 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法院驳回陈某的回避申请的,陈某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所以D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关于行政许可的赔偿和补偿,下列哪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许可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
B.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C.行政许可属于特许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人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巳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选项C正确,应选。理由同上。选项D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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