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2020-09-20)

发布时间:2020-09-20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考点】故意犯罪形态

【解析】

A项正确。绑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将他人作为人质加以实际控制的,绑架罪就既遂,至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实现,不影响绑架罪既遂的判断。甲为勒索财物,将乙作为人质加以控制,成立绑架罪既遂。

B项错误。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事实上转移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占有状态。甲抢夺乙的项链,跑了60余米,意味着已经转移了财物的占有;虽然只有半根项链,但也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1000元以上),故甲成立抢夺罪既遂。

C项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提供了帮助力或者原因力,否则,不负刑事责任。甲提供的钥匙为乙盗窃汽车没有提供帮助力,事实上也不可能提供帮助力,这一情形也是出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故甲成立盗窃罪未遂。

D项错误。盗窃罪是以被害人对其财物失去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当然,财物控制与否的判断要考虑财物的大小、形状、存在状况、被害人管理情况等因素。对于戒指等小件物品,尤其是珠宝商场没有安检门的情形,甲偷拿戒指的行为就意味着甲已经占有了该财物,而被害人失去占有,故成立盗窃罪既遂。之后被保安发现并被抓获的,属于犯罪之后的案情发展,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判断。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答案:B
解析:
法律原则的一个特点在于比较笼统、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知应当如何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在适用上具有较大的余地,因此B的说法错误。

一审法院宣判后,如果对刑事部分没有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如何确定第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A: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B:刑事部分的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发生法律效力
C: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后发生法律效力
D:刑事部分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答案:A
解析:
【考点】特定情况下第一审判决生效时间的确定。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第1款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行为中构成违宪的是:( )

A.某县共有人民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届人大会议
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修改
答案:B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第101条。

共用题干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中央任命的是、()
A、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
B、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D、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答案:A,D
解析:
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


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


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


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


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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