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2020-09-23)

发布时间:2020-09-2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

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

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

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2万元

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己有

【答案】ABD

【考点】诈骗罪

【解析】

A项正确。保姆到底在什么范围内对主人的财产享有处分权限,这是个难以说清楚的问题。根据何种标准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对此若无明确的标准,争议将会永无休止。对该问题,存在数种学说。其中,阵营说认为,应以被骗人是与行为人的关系密切还是与被害人的关系密切为标准,换言之,以被骗人属于行为人阵营还是属于被害人阵营为标准,如果属于被害人阵营,就应认定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只要被骗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接近关系,就可以把被骗人看作属于被害人的阵营。德国的多数法院判决和相当一部分主流文献支持阵营说。按照阵营说,保姆更贴近被害人李某这一方的阵营,而与行骗者甲没有关系,因而应当认定保姆具有处分李某手提电脑的权限或者地位,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而不构成盗窃罪。必须承认,A选项的题干设计不够严密,导致难以完全否认甲构成盗窃罪。

B项正确。甲欺骗乙外币是假币,使乙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外币(将外币扔掉),甲趁机取得了这些外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造,成立诈骗罪。

C项错误。甲说:“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这一劝说行为虽然存在虚假成分,但是,富商对于自己捐款的数额、捐款的用途存在正确的认识,并且实现了捐款的目的。因此,应认定富商的同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捐款2万元不属于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D项正确。“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表明乙的行为已经破坏了车主对摩托车的占有,乙事实上已经占有摩托车。甲觉得乙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乙产生认识错误,乙基于认识错误放弃了已经盗窃到手、准备骑走的摩托车(这属于乙的处分行为)。可见,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造,触犯诈骗罪。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情形成立盗窃罪的是:( )
A.甲看见一个4岁的小孩乙手中拿一个钱包独自站在路边,就拿出一把糖果引诱乙和他交换,乙拿取了糖果,将钱包交给甲。钱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
B.甲因为女友丙与其分手转而与乙谈恋爱,便对乙怀恨在心。认为乙就是凭借有一辆别克车将丙吸引。某日甲将乙的别克车撬开,开到山上,推入深谷摔得粉碎
C.甲为了讨好女友乙,在某停车场撬开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送给乙,乙得知该 车来路不明,说不要“脏东西”,拒绝接受。肀大受刺激,一怒之下将车砸毁
D.曱将汽车停在马路边,未熄灭发动机,然后到路对面服装店佯装买衣服,选一件名 贵西服以试穿为名穿在身上,趁店员不注意迅速跑到车上,开车逃离

答案:A,C,D
解析:
A、C、D
考点:盗窃罪的认定
讲解:关于A项。由于未成年人对处分财物不具有理解能力,因此,骗取未成年人 并进而获取其财物的,不能成立诈骗罪,而应成立盗窃罪。故A正确。
关于B项。盗窃罪的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而是故意 毁坏财物的行为。故B项错误。
关于C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至于其后实施的毁坏财 物的行为,则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由于没有侵犯新的独立的法益,因此不成立新的犯 罪,即不能再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C正确。
关于D项。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 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 由顾客占有。顾客占有该衣服的,应成立盗窃罪。故D正确。

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B: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C: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D: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仅限于事后的抗诉方式
答案:B
解析:
【考点】检察监督。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表明检察院的监督是全过程的监督,不仅是审判活动,还包括执行活动,不仅是事后监督也包括事前监督。A、D项错误,B项正确。C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此处未提及个人利益,C项错误。

法官张某的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

A.拒不承担赡养义务
B.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
C.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
D.故意泄露合议庭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
答案:A,B,C,D
解析:
这些选项都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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