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27)

发布时间:2020-08-27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答案】:D

【考点】:继承权

2.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答案】:D

【考点】: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考点】:安保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答案】:A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5.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答案】:A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真题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l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 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 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考点】


公司章程


【答案及详解】


有效。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约定的形式改变利润分配与实缴出资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案中,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5年利润分配的情况是,甲得28%,其他4位股东各得18%,虽然不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仍然有效。


2.【考点】


股东的出资


【答案及详解】


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尽管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这是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已经认缴出资的判断。因此,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这对公司的设立不产生影响。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丙仍然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考点】


股东出资义务


【答案及详解】


不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为:股东首先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又将其出资财产取回。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经常采取公司成立后向其借款的形式,即以从公司借款的形式掩盖其抽逃出资的事实。本案中,丁以专利权出资,并作价100万元。而其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就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数额与其出资额完全一致。但该笔借款由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丁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丁至今一直未归还借款,但这是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综上,丁向公司借款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4.【考点】


诉讼时效


【答案及详解】


未超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 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北陵公司与丁的借款合同始于2007年3月,并于2007年9月到期,但丁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1万元,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因此,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5.【考点】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权利制衡


【答案及详解】


无权。甲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甲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会影响到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尽管违法,但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负责人,同时,贷款银行并不明知也不应知甲擅自出具担保函这一事实,因此甲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应当构成表见代表行为,该担保函有效,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担保函无效。至于甲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由公司向甲另行追偿。


6.【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


【答案及详解】


能够。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合法继承人做出其他限定,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自然人股东戊于2008年5月遇难后,其1 3岁的儿子是其合法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7.【考点】


抵押登记


【答案及详解】


能。根据《物权法》第1 80条和第1 88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生产设备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如果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


8.【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内转让的规则


【答案及详解】


不享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须经任何股东的同意。而股东的优先受让权是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才存在的。因此,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考点】


赠与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及详解】


捐赠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北陵公司与当地一家慈善机构签订了捐款100万元的合同,该捐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尽管北陵公司尚未交付,但公益性的捐赠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该捐赠合同有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债权利益,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答案: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53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据此可知,本案生效判决由甲省高级法院作出。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关于特别提款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其渡过金融危机提供的贷款
B、甲乙两国的贸易公司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公司间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
C、甲乙两国可将特别提款权用于两国政府间结算
D、甲国可以将特别提款权用于国际储备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特别提款权【详解】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各会员国可以凭借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由上可见,选项ACD正确。特别提款权主要用作成员国及基金之间的国际支付工具,但不能直接用于国际贸易支付,选项B错误。

张三有一只手表在旅游期间遗失,另一游客李四拾得后以市价卖给了王五,王五又赠给自己的女友。两年半前张三已经得知了以上事实,期间曾经向李四主张过赔偿损失,但未果。请问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假设李四没有卖给王五而一直保有该手表,则张三仍然可以请求李四返还该手表
B.现在张三有权利要求王五或者王五的女友返还该手表
C.现在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进行损害赔偿
D.王五的女友已经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