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5)

发布时间:2020-09-0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D

【解析】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因此这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定的内容。A项错误。

B选项,《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因此这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定的内容。B项错误。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因此这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定的内容。C项错误。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D项正确。

2.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A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非“裁定”。A项错误。

B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B项错误。

C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项正确。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调解,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一并审理。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逃税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逃税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B.如行为人出于过失,数额特别大的,也可以构成逃税罪
C.如行为人出于一时疏忽或不懂有关税法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漏缴了应纳税款的,不构成逃税罪
D.因制度混乱、账目不清而漏缴税款的,不构成逃税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逃税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逃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出于过失不能构成逃税罪,应当由有关税务管理部门依照税法予以处理。

甲、乙二人欲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为汽车修理厂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乙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二人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B:甲全面负责汽车修理厂的经营和管理,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乙自己承担
D:乙以汽车修理厂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
答案:A
解析:
【考点】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详解:尽管合伙协议约定,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乙不得过问经营事务,但是,协议约定不能免除乙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成立表见代理,无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仍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故C、D项不正确。所以,A项正确。

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

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
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
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
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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