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是审判长的职权,故A项错误。

《民事证据规定》第5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可见,法院依申请收集的证据也需要进行质证,不能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故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如果合议庭成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民事诉讼法对此该如何处理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案件将被提交审委会讨论。诉讼不同于仲裁。仲裁中,仲裁庭成员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故D项正确。

2.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答案】D

【解析】

判决、裁定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具有权威性,一经宣告便不得随意撤销或收回。本题的考点有三:

一是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可用裁定补正;

二是一审判决错误在上诉期间这一特殊时段的处理;

三是区分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中的判决与特别程序中的判决在错误时的处理方式。

《适用意见》第163条、第166条分别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另,特别程序中的判决如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法院可以依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但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若有错误则不能如此处理。

综上,A、B两项明显错误;C项中的“错误”不是“笔误”,法院不能以裁定纠正,即C项也是错误的;只有D项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因而是正确的。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高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李某一起看电影。李某若能成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不是高某的近亲属
B.生理上没有缺陷
C.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D.已成年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地表达,仍然可以作证。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答案:A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故原告的所谓悼念权,并非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C项正确。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资料。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正确。
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案件事实,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官判决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故D项正确。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 A项,依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且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情况。故A项正确。
B项,依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处的秘密,包括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外交事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科学技术事务等中的秘密事项。甲故意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属于向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B项正确。
C项,甲的叛逃罪既遂后又另起犯意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不是基于同一目标下的两个前后牵连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
D项,《刑法》第56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规定意味着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罪名,无论其条文中是否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都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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