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29)

发布时间:2020-08-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答案】D

【考点】支付令

2.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答案】D

【考点】保全措施的解除、举证时限、合议庭的组成、二审裁判

3.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A.书证

B.鉴定意见

C.勘验笔录

D.电子数据

【答案】D

【考点】证据的种类

4.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答案】B

【考点】执行异议

5.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答案】D

【考点】再审裁判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因财产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下列有关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一般情况下,被告和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B: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运输目的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故A项应选。

下列关于法律事实表示不正确的是

A.王五遗失了司法考试的证书,发出了一个广告称送还者将得到1000元报酬。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
B.邻居家起火,12岁的小明奋力救火,可以发生基于事实行为的债务
C.张三嫌一个手机款式低劣愤而弃之,这构成事实行为
D.李四向一个自动售货机投币买饮料,该行为构成意思表示
答案:C
解析: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悬赏广告属于单方允诺,构成行为人的意思表示,A正确。六大法律行为:合同、代理、交付登记抛弃、婚姻、收养、遗嘱。小明的无因管理不在前述法律行为之列,即为事实行为,B正确。自动售货机属于邀约,投币的行为既包含了承诺,也表明了李四已经履行了支付对价的义务,皆属于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该期限指的是( )。

A.1年内
B.2年内
C.6个月内
D.3个月内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B
解析:
。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属于违反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属于特别法。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对其的追罚时效应从1998年1月开始计算。据此,A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也有相同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1998年8月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据此,B项正确。既然不得处罚,当然也就谈不上从轻、减轻处罚,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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