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教育学的,想请教一下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

发布时间:2021-04-01


我是教育学的,想请教一下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考试内容一样吗?


最佳答案

一、首先要有教师从业资格证。如果是非师范生就还要先考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学这两门课程,拿到合格证之后,还需要拿普通话2甲证书一起,就可以去申请教师资格证了。二、4月体检合格,5月提出申请,填写思想鉴定表全文。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试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答案:
解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可以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上来理解。广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的作为责任,以及因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对网络用户在其网络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不作为责任。狭义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仅指因未能避免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直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作出规定的只有第36条,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36条第一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36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条款”,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害人发出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阻止侵权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否则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则显然借鉴了美国DMCA中的“通知——删除”程序,但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侵权通知包含的内容和发出通知的程序等并没有给出可操作 性的规定。[2] 第二种情形是36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条款”,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因为从“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之时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就具有了共同的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扮演着帮助侵权的角色。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是“知道”,核心要件为“过错”,承担的法律后果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判断“谢谢啦”这句话的准确意思主要依赖于(  )

A.场合
B.声调
C.热情程度
D.表情
答案:B
解析:

1993 -24.头痛眩晕,昏厥,呕血,见于
A.气虚证 B.气陷证 C.气滞证 D.气逆证 E.气脱证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除了气滞证外,其他四证都有头痛眩晕的表现,但气虚证是不会出现呕血的表现的;而气陷证是以内脏下垂为主要表现,也不会有昏厥和呕血的表现;气脱证是气虚证的危重证,以气息微弱、汗出不止,脉微为主要表现;只有气逆证由于肝气上逆气火上逆而见头痛 眩晕、昏厥,血随气逆而上涌则可致呕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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