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5)

发布时间:2022-02-25


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土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考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内容,需要了解的就快来看看吧!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对划拨土地上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房屋出租做出了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出租人将权利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年限,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使用权。这不同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转让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将权利彻底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代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地位。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不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只须办理租赁登记,以便登记机关公示和管理。

在上述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国家。依《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为出租人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的,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的规定。此时应按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另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划拨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的,也可以经批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于那些打算长期出租物业,而且对未来地价有较高升值预期的用地人来说,这不失为一种可取的选择。

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同时设定抵押权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也应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因为抵押作为对债权的担保,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依法通过拍卖、变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实现抵押权。当抵押权实现时,必然发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应比照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所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抵押权实现,即产生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样的效果。因此,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两种可能:

一是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程序转变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是继续保持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代理人考试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知识点讲解,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知识点内容,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换成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换成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
D.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中,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E.并非每个相对人都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答案:A,B,C
解析:
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是并不是每个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而无论相对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相对人都享有催告权。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时,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  )时中止。

A.提存机关公告
B.债权人知道提存
C.债务人提出提存申请
D.提存有效成立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存是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无须通知债权人。

地役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  )。

A.依法律规定
B.依照合同
C.依照习惯
D.依照需役地产权人的意愿
E.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
答案:A,B,C,E
解析:
在理论上,地役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①依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和各种特别法的规定;②依合同,即供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就成立地役权而缔结的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③依习惯,即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则或惯例,某种地役权为当地居民所普遍承认;④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即根据事实上存在的土地利用关系,通过默示同意之推断,或依据公平原则而确认地役权之成立。

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仅限于招标、投标方式
B.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C.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出让合同生效时设立
D.是无偿的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式不仅限于招标、拍卖,当事人应当订立出让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以实现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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