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证被无良公司扣押,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0-28


二级建造师证被无良公司扣押,怎么办?


最佳答案

首先要了解公司为什么会扣留证书,存在两种情况:
如果是公司出资考取的,需要看当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条款,比如:公司出资考取的在多久的多少时间内时不能取回等;如果是个人自费考取的,离职之后公司无权扣留。
如果你的建造师证书还没有注册到单位,可以到发证处申报丢失重办,那么以往的证便可作废。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承包人可同时索赔工期和费用的情形有( )。

A.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B.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

C.法律变化引起价格调整

D.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工程设备

E.承包人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答案:A,B
解析:
AB 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CD 只能索赔费用,E 只能索赔工期。

下列关于标前会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标前会议上还可以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
B.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会议纪要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
C.当会议纪要和答复函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文件为准
D.对会议上提出问题的答复需说明问题的来源
答案:D
解析:

复合式衬砌隧道的选测项目有( )。

A.围岩体内位移
B.围岩压力
C.周边位移.
D.支护衬砌内应力
E.锚杆轴力
答案:A,B,D,E
解析:
2020版教材P163
隧道现场监控测量的必测项目:洞内外观察、周边位移、拱顶下沉、地表下沉。C是必测项目。

某水库溢洪道加固工程,控制段共3孔,每孔净宽8.0m。加固方案为:底板顶面增浇20cm厚混凝土,闸墩外包15cm厚混凝土,拆除重建排架、启闭机房、公路桥及下游消能防冲设施。
溢洪道加固施工时,在铺盖上游填筑土围堰断流施工,围堰断面如图所示。随着汛期临近,堰前水位不断上升,某天突然发现堰后有大面积管涌群,施工单位为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就近挖取黏性土进行封堵,随后上游水位继续上涨,封堵失败,围堰决口,导致刚浇筑的溢洪道底板、下游消能防冲设施被冲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按“三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对工程使用寿命影响不大。



问题:
1.本工程事故发生前施工单位对管涌群采取的处理措施有何不妥?并简要说明本工程管涌的抢护原则和正确抢护措施。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哪几类?并指出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3.根据质量事故类别,指出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在方案制定的组织和报批程序方面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说明背景材料中“三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

答案:
解析:
1.施工单位采用黏性土对管涌群进行封堵不妥;
管涌的抢护原则是:制止涌水带砂,而留有渗水出路。本工程的正确抢护措施:用透水性较好的砂、石、土工织物、梢料等反滤材料在管涌群出口处进行压盖。
2.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为较大质量事故。
3.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不妥。
正确做法: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4.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施工期间,尤其是汛期来临时,围堰以及基坑在高水头作用下发生的险情主要有漏洞、管涌和漫溢等。根据案例给出地基结构,本工程堰后渗漏是管涌,施工单位采用黏性土对管涌群进行封堵显然不妥。
管涌的抢护原则是:制止涌水带砂,而留有渗水出路;本工程的正确抢护措施:用透水性较好的砂、石、土工织物、梢料等反滤材料在管涌群出口处进行压盖。
[解答分析]这是一道有关渗流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汛期施工险情判断与抢险,尤其是管涌处理的掌握情况。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本工程围堰决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事故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对工程使用寿命影响不大,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表”,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为较大质量事故。
[解答分析]这是一道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掌握情况。
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其中: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为较大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解答分析]这是一道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质量事故处理主体的掌握情况。
4.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但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解答分析]这是一道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面的考题,考核考生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三不放过原则”的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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