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挂证时代终将终结?土地登记代理人证书挂靠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24


近日,人社部下发的通知表明2017年底前将实现全国社保联网,那么这一政策的出台,对建筑业到底有什么影响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分析分析江苏的证书挂靠问题。

一、对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的影响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核心考核指标就是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都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社保作为人员唯一在工作单位工作的证明,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旦全国联网,这方面的人员信息将在全国透明化。对于国家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监管起到巨大的正面作用,从而从根本上杜绝相关的违规行为。

二、网友如何应对

面对全国社保信息联网对挂靠的突击,各位网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把自己原单位社保直接转到挂靠证书公司去。

2、全国联网不是要到2017年去了吗?赶早考个挂出去!

3、社保全国联网,到时候挂靠的价格就会上升,难是难点,赚的钱也多了。

4、花点钱走下原单位关系,社保暂停几个月,转入挂靠单位几个月,满足挂靠条件之后转入新单位。

5、挂靠市场最大的约束还是建设部规定,如果建设部严查挂证,怎么都逃不掉的,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担心联网这一说辞,顺其自然。

三、解决证书挂靠相关政策回顾

1、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

2、建筑质量终生责任制推行,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呼吁,整治建筑行业的违法乱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住房城乡建设部:严厉查处建筑工程违法转包,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四、建议

关于证书挂靠,在政策方面以后肯定会越来越严,考取证书的目的不应当只是因为挂靠。通过考取证书可以提高自己的岗位竞争力,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升职加薪的机会。挂靠是个收益与风险并存的事件!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不管证书能不能挂靠,有个证书准备着都是最好的,所以各位考生们加油吧,祝大家考试顺利,早日拿证!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983年,某县农机厂(属于国有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强行占用了上坡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2009年上坡村村民集体上访,经过调查组调查,确认该县农机厂行为违法,根据规定,该县农机厂所占用的农民的土地应当归(  )所有。

A.县农机厂
B.上坡村
C.国家
D.上坡村农民个人
答案:C
解析: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所有权。

下列关于姓名或名称变更土地登记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在《土地登记簿》“经办人”栏目内相应的变更了的姓名或名称上加盖变更印章
B.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注册登记直接在宗地《土地登记簿》上进行
C.《土地登记归户册》要按土地权利人的新名称重新组装
D.由于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是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更,因此,按土地权利人建立的《土地归户卡》应该根据注册登记的《土地登记簿》重新建立
答案:A
解析:
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注册登记直接在宗地《土地登记簿》上进行。在“权利人”栏目内相应的变更了的姓名或名称上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姓名或名称变更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名称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姓名或名称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

甲将一套自住房卖给乙,并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好友丙担保,将该房抵押给丙的债权人丁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现丙因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丁要求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乙
B.丁依据与甲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权要求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C.银行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D.丁依据与甲之间的担保合同,有权要求甲承担担保义务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乙为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故丁未经乙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丁的抵押权未设立,无权要求甲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丁有权要求甲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老妪刘某无子,但在京有一所房子。为了维持生活,刘某将房子的一间长期对外出租给了郊区来市内打工的小强。由于几年来的接触,刘某觉得小强为人可靠,遂跟小强说,如果小强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则将该房赠与小强。经过几天思考后,刘某与小强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刘某将房子过户给小强,小强承担刘某的生养死葬义务。但后来,小强拒绝扶养刘某,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刘某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小强向刘某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小强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遗赠扶养协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是遗赠扶养协议自依法签订时生效,所以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A是错误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双重属性,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B是错误的。《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由此,本题中,小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经过刘某诉请,法院应该判决小强返还刘某的房屋,C是正确的,D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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