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报送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2


近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发布了《关于请报送2021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已经取得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证书的朋友,可以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这个公告,公告原文如下:

中估协发〔2020〕36号

各有关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即日起组织开展2021年度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申报,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计划报送工作。各有关单位申报的继续教育活动计划应明确承办单位、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地点、天数、主要内容、培训形式等。

中估协在审核、汇总报送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基础上,发布《2021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活动计划》。未列入《2021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继续教育活动,原则上不核定继续教育学时。

2021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

中估协教育培训部联系方式如下:

李雨鸣:010-62115107;蒯秀华:010-66561586。

2020年12月7日

公告原文链接:http://www.creva.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35&id=8211

以上就是《关于请报送2021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活动计划的通知》公告的全部内容。有很多第一次参加土地代理人继续教育培训的朋友,也许不知道培训的内容有哪些,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顺便给大家说明一下。

土地代理人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1)土地估价报告评审研讨;主要讲解土地价值预估方面;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逻辑;讲解近年来土地改革的变化;

(3)土地增值收益(率)测算的理论与实践;讲解土地的价值变化;

(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权籍调查;讲解土地归属权;

(5)不动产确权与权属争议调处政策与实务解读;讲解土地权属争议的判定规则;

(6)土地估价行业评估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解读。讲解从业于土地相关行业的行为准则。

好了,相信各位需要参加土地代理人继续教育培训的考生看完这篇文章已经对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活动计划有了清楚的认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土地代理人考试的最新资讯,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坚持以下(  )原则。

A.调解应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
B.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C.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久拖不决
D.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调解,减少行政诉讼
E.通过调解方式获得的调解书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新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
解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但在办案的过程中,还要重视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  )是由互通道路、河流、沟渠等线形地物封闭起来的地块。

A.街道
B.街坊
C.若干宗地
D.历史用地
答案:B
解析:
街坊是由互通道路、河流、沟渠等线形地物封闭起来的地块。当自然街坊面积较小时,可将几个自然街坊划为一个地籍街坊;如果一个自然街坊面积较大、宗地数量较多时,也可将一个自然街坊分成多个地籍街坊。地籍街坊划分后,应编街坊号,街坊号的编制,应考虑其统一性。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使用权类型调查的内容不包括(  )。

A.收集各种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B.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情况
C.访谈土地使用者
D.初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答案:C
解析: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使用权类型调查是指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情况、土地使用权类型,初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将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并收集各种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作为土地登记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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