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一)

发布时间:2021-10-06


各位报考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小伙伴们,2021年的考试已经结束,2022年的考试正在积极备考中,今天给大家分享往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的考试大纲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一、民法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实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2.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分类

3.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分类

4.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一般侵权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熟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

五、时效与期间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登记代理实践中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时效的种类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期间的计算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时效的种类

熟悉: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了解:期间的计算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如果看完这篇文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进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娄某年满17周岁,接受爷爷赠与的20万元,靠此笔款项丰衣足食并支付自己的学费。娄某(  )。

A.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一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娄某17周岁,接受赠与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并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仍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下列情形中,国务院可以成为裁决机关的是(  )。

A.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B.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C.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D.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该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 )

A.甲公司为建设百货大楼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B.乙公司为建设游乐场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C.丙开发商为建设高档别墅区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D.丁文化公司为开发旅游区而取得某片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上述用地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均应采取出让方式,而不能采用无偿划拨方式。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某同意,遂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质权合同为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自质权人与出质人就质权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并以书面的方式签署,则合同就已成立并且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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