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上

发布时间:2019-07-21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一、民法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实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2.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分类

3.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分类

4.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一般侵权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熟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

五、时效与期间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登记代理实践中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时效的种类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期间的计算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时效的种类

熟悉: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了解:期间的计算

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

一、自然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自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自然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3.监护

1)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2)监护人的设定

3)监护人的职责

4)监护的终止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及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熟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的设定和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监护的终止。

二、法人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法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法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法人的基本特征

2.法人的分类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

熟悉: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处理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了解: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

三、非法人组织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非法人组织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3.合伙

1)合伙的特征

2)合伙企业的类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3)合伙的责任承担

4)入伙和退伙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熟悉: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合伙的责任承担。

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入伙和退伙。

第三部分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代理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权

1)代理权的内容

2)代理权的行使限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3)代理权的终止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代理权的行使限制、终止。

熟悉: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了解:代理权的内容。

二、代理的种类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各类代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法律限制,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各类代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各类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

了解:各类代理之间的区别。

三、无权代理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无权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无权代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无权代理的特征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熟悉:无权代理的法律要求。

了解:无权代理的特征。

四、表见代理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效力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熟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了解: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四部分 主要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物权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请求权

2)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权的特征。

熟悉:物权的种类、基本原则。

了解: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运用所有权相关法律原理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所有权的特征

2.所有权的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4.善意取得

5.共有

1)共有的特征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所有权的特征;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熟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了解:所有权的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三、用益物权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用益物权的特征

2.用益物权的种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

熟悉:用益物权的内容。

了解:用益物权的特征。

四、担保物权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担保制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抵押权的特征

2)质权:质权的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3)留置权: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

熟悉:担保物权的种类.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了解: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债权概述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债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债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债权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债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2.债权的发生原因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债权的发生原因及法律规定。

熟悉:债权的内容。

了解:债权的特征。

六、合同相关制度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合同相关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和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考试范围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种类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订立

5.合同的成立

6.缔约过失责任

7.合同的履行

8.合同的担保

9.合同的保全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违约责任

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

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物权不能够同时并存的是(  )。

A.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B.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C.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相互矛盾
D.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答案:C
解析:
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②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若甲已在某土地上享有了地役权,当乙取得对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甲的地役权自动灭失
B.若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将该市某块土地用于建设商业住宅,则该土地必须以招标的方式出让
C.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
D.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36条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得损害土地上已有的其他用益物权,故A项表述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当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上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时,才需要使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故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出资、抵押、赠与等,故C项说法错误。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方才设立,故D项说法也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听证制度包括公听、陈述和听讯三种形式,下列行政活动适用陈述形式的有(  )。

A.行政处罚
B.行政复议
C.行政许可
D.行政立法
E.行政裁决
答案:A,C
解析:
听证制度包括公听、陈述、听讯三种形式,其中公听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的活动;陈述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听讯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本题中AC两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陈述形式。

下列关于土地登记的描述,正确的有(  )。

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B.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权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C.对同一块土地上的登记结果应当是唯一的,不能同时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登记结果
D.在现实中,土地权利状况是经常变化的,为了保持现势性,土地登记结果也必须不断更新,所以土地登记具有连续性的特点
E.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答案:A,C,D,E
解析:
B项,我国实行的土地登记为登记的生效要件主义,因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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